安徽修订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22/02/08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根据《修订草案》,我省或将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所有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库和信用服务系统。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1995年12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其后于2002年、2004年、2010年分别作了修订。《条例》对培育发展和规范我省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建筑业在我省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建筑市场主体众多,交易量急剧增加,市场空前活跃。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对建筑市场环境造成一定冲击;在招标投标中,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此外,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推进,以及强揽建筑工程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加快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及时并全面修订《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条例》尤为迫切。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了《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送审稿进行修改,书面征求各市、省直管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工商联,以及有关行业协会、企业的意见;通过中国安徽网、省司法厅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研究吸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后,形成《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6月24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修订草案》共48条。相比《条例》,保留1条,修改43条,删除8条、新增7条。

  《修订草案》主要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包括涉及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的条款),以及与国家和我省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的“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没有保持衔接的条款作出修改。

  同时,为了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部门以及通信等部门应当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所有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库和信用服务系统,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应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扫黑办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精神,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买强卖、阻挠施工、恶意欠薪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执法监管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借鉴上海市立法经验,增加了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工程质量保险方式的,不再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有关内容。(记者 汪乔 实习生 杨泞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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