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 关于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大执法力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2/02/08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我省经济一直高速发展,但受生产力发展水平所限,安全管理基础差的问题依然存在,从最近外省及其它地区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来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不能适应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执法力度小、监察不到位是导致重特大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监管力量薄弱,与所承担的监管职责不相适应。当前我省的安全生产监管力量相当薄弱,安全生产监管设置与监管人员设置呈"倒金字塔"结构,越到基层,监管力量越是薄弱,很难适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各市、县(区)安监局人员编制不多,一般在10人左右,到乡镇、街道只有1-2专管员,各级机构都没有专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却承担着包括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三个高危行业在内的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监管,还承担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安委会办公室等职责,仅直接监管的高危行业企业数量就很可观,其中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这些企业多数属于个体私营性质,安全管理水平低,监管任务重、难度大,与日常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这种情况在基层尤为明显。
二是监管手段落后,安全监察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属于新组建部门,且监管任务极其繁重。但各级政府对这一部门的支持力度是远远不够的,越到基层,监管任务越重,但财力、物力、人力的配备越少,资金、车辆、人员、通讯工具等十分匮乏,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
三是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整,安全监管工作缺乏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继《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虽然国家也颁布实施了一些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但仍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不能适应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尤其是《安全生产法》中确定的综合监督管理内涵不清、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等,使得综合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不能正常履行,一些法律规范确定的制度不能有效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
通过以上分析看出,目前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只能是充当救火队员的角色,工作重心只能放在事后监管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中90%以上属于事故罚款也能说明这一问题。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尽快就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以及综合监管部门与人员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等补充立法,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效率,确立安全生产综合执法部门权威。同时,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增加法规、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建议人事、财政部等部门就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机构,特别是乡镇一级机构存在的专项监察经费、监察专用车辆等问题联合制订相关政策,为综合监管工作开展提供支持,确保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3.建议研究考虑实行市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垂直管理的可行性,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一是监管力量薄弱,与所承担的监管职责不相适应。当前我省的安全生产监管力量相当薄弱,安全生产监管设置与监管人员设置呈"倒金字塔"结构,越到基层,监管力量越是薄弱,很难适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各市、县(区)安监局人员编制不多,一般在10人左右,到乡镇、街道只有1-2专管员,各级机构都没有专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却承担着包括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三个高危行业在内的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监管,还承担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安委会办公室等职责,仅直接监管的高危行业企业数量就很可观,其中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这些企业多数属于个体私营性质,安全管理水平低,监管任务重、难度大,与日常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这种情况在基层尤为明显。
二是监管手段落后,安全监察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属于新组建部门,且监管任务极其繁重。但各级政府对这一部门的支持力度是远远不够的,越到基层,监管任务越重,但财力、物力、人力的配备越少,资金、车辆、人员、通讯工具等十分匮乏,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
三是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整,安全监管工作缺乏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继《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虽然国家也颁布实施了一些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但仍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不能适应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尤其是《安全生产法》中确定的综合监督管理内涵不清、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等,使得综合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不能正常履行,一些法律规范确定的制度不能有效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
通过以上分析看出,目前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只能是充当救火队员的角色,工作重心只能放在事后监管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中90%以上属于事故罚款也能说明这一问题。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尽快就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以及综合监管部门与人员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等补充立法,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效率,确立安全生产综合执法部门权威。同时,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增加法规、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建议人事、财政部等部门就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机构,特别是乡镇一级机构存在的专项监察经费、监察专用车辆等问题联合制订相关政策,为综合监管工作开展提供支持,确保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3.建议研究考虑实行市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垂直管理的可行性,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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