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发布时间:2022/02/08
一、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2. 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后加注(第6页):
2.在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核准项目代码RD7后增加以下内容(第13页):
3.在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后(第20页)增加注(5):
5.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四、无损检测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21行):
1.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4、5、6页)。
修改 项目 |
序号 | 核准项目 代码 |
核准项目 | 备 注 | |||
原文 内容 |
20 | RD7 | 压力 容器 |
汽车罐车(低温、长管、罐式集装箱等) | 定期检验 | 注明品种 | |
修改后内容 | 20 | RD7 | 压力 容器 |
汽车罐车(低温、罐式集装箱等) | 定期检验 | 注明品种 | |
增加 | 21 | RD8 | 压力 容器 |
长管拖车 | 定期检验 | 含集装管束 | |
原文 内容 |
28 | KJ1 |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 | 监督检验 | |||
修改后内容 | 29 | KJ1 |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 | 监督检验 | |||
原文 内容 |
29 | JJ1 | 锅炉 介质 |
发电锅炉的水质 | 定期检验 | 参数不限 | |
30 | JJ2 |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锅炉的水质、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 | 定期检验 | ||||
修改后内容 | 30 | JD1 | 锅炉 水处理 |
发电锅炉的水质 | 定期检验 | ||
31 | JD2 |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45MPa锅炉的水质、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 | 定期检验 | 注明品种 | |||
原文 内容 |
31 | PD1 | 气瓶 | 无缝气瓶 | 定期检验 | 注明品种 | |
36 | PJ1 | 各类气瓶 | 监督检验 | 注明品种 | |||
修改后内容 | 32 | PD1 | 气瓶 | 无缝气瓶 | 定期检验 | ||
37 | PJ1 | 各类气瓶 | 监督检验 | ||||
原文 内容 |
40 | QJ1 | 起重 机械 |
桥、门式起重机 | 监督检验 | ||
41 | QD1 | 定期检验 | |||||
42 | QJ2 | 塔式起重机 | 监督检验 | ||||
43 | QD2 | 定期检验 | |||||
44 | QJ3 | 流动式起重机 | 监督检验 | ||||
45 | QD3 | 定期检验 | |||||
48 | QJ5 | 施工升降机 | 监督检验 | ||||
49 | QD5 | 定期检验 | |||||
52 | QJ7 | 轻小型起重设备 | 监督检验 | ||||
53 | QD7 | 定期检验 | |||||
修改后 内容 |
41 | QJ1 | 起重 机械 |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 | 监督检验 | 注明品种、是否含防爆 | |
42 | QD1 | 定期检验 | |||||
43 | QJ2 | 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起重机 | 监督检验 | 注明品种 | |||
44 | QD2 | 定期检验 | |||||
45 | QJ3 | 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 | 监督检验 | 注明品种 | |||
46 | QD3 | 定期检验 | |||||
49 | QJ5 | 升降机 | 监督检验 | 注明品种 | |||
50 | QD5 | 定期检验 | |||||
53 | QJ7 | 轻小型起重设备 | 监督检验 | 注明是否含防爆 | |||
54 | QD7 | 定期检验 | |||||
原文 内容 |
56 | NJ1 | 场(厂)内机动车辆 | 场(厂)内机动车辆 | 监督检验 | ||
57 | ND1 | 定期检验 | |||||
修改后内容 | 57 | NJ1 | 场(厂)内机动车辆 | 场(厂)内机动车辆 | 监督检验 | 注明是否含防爆 | |
58 | ND1 | 定期检验 |
"注: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检验分别纳入相关核准项目的监督检验。"
3. 自"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原条文序号21开始,凡未修改的条文,其序号均改为后一位数。
二、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
1. 对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11-17页)。
修改条款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对应核准项目代码 | 对应 项目 |
修改款项 | |||
GJ1 |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 第(1)、(5)项 | (5)材料、焊接、应用化学、热能工程专业本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 (5)材料、焊接、应用化学、热能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 |
GD1 | |||||
GJ2 |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 第(4)项 | (4)材料、焊接、应用化学、热能工程专业本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 (4)材料、焊接、应用化学、热能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 |
GD2 | |||||
GJ1 | 检验仪器设备 | 第(11)、(12)、(13)项 | (11)蠕变分析设备※; (12)垢样分析设备※; (13)水质分析设备(见本表JJ1栏)※ |
(11)垢样分析设备※; (12)水质分析设备(见本表JD1栏)※ |
|
GD1 | |||||
GJ2 | |||||
GD2 | |||||
GJ3 |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 第(1)项 | (1)锅炉检验师3名 | (1)锅炉检验师4名 | |
GD3 | |||||
GJ3 | 检验仪器设备 | 第(8)项 | (8)水质分析设备(见本表JJ1栏)※ | (8)水质分析设备(见本表JD1栏)※ | |
GD3 | |||||
GJ4 |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 第(2)项 | (2)锅炉检验员4名 | (2)锅炉检验员2名 | |
GD4 | |||||
RJ1 |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 第(5)项 | (5)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本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 (5)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 |
RD1 | |||||
RJ2 |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 第(4)项 | (4) 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本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 (4) 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 |
RD2 | |||||
RJ2 | 检验仪器设备 | 第(10)项 | (10)经纬仪 | (10)经纬仪 (11)光纬仪 |
|
RD2 | |||||
RJ3 |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 第(2)、(3)、(4)项 | (2)Ⅲ级射线或超声波、磁粉或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 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本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
(2)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3) 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
|
RD3 | |||||
RJ3 | 检验仪器设备 | 第(10)项 | (10)声发射仪※ | (10)声发射仪※; (11)光谱仪 |
|
RD3 | |||||
RJ4 |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 第(2)项 | (2)压力容器检验员4名; | (2)压力容器检验员2名; | |
RD4 | |||||
RJ5 |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 第(2)项 | (2)医用氧舱检验员2名; | (2)压力容器检验员2名; | |
RD5 | |||||
RD6 |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 第(4)、(5)、(6)项 | (4)熟悉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球阀、液面计等附件的校验人员2名; (5)气体分析理化测试人员1名; (6)焊接、化工机械专业本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
(4)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5)焊接、化工机械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
修改条款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对应核准项目代码 | 对应 项目 |
修改 款项 |
||
RD7 |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 第(5)、(6)、(7)项 | (5)熟悉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球阀、液面计等附件的校验人员2名; (6)气体分析理化测试人员1名; (7)焊接、化工机械专业本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
(5)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6)焊接、化工机械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
DJ1 |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 第(5)项 | (5)焊接、材料专业本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 (5)焊接、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
DD1 | ||||
DJ2 |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 第(4)项 | (4)焊接、材料专业本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 (4)焊接、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
DD2 | ||||
DJ2 | 检验仪器设备 | 第(2)至第(11)项 | (2)γ射线机※; (3)视频内窥镜(大于等于10m); (4)便携式定量光谱仪 (16元素)※; (5)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6)全站仪※; (7)接地电阻测量仪; (8)燃气泄漏检测仪; (9)管道爬行器※; (10)埋地管道外防腐层检测仪; (11) 检测工具车 |
(2)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3)全站仪※; (4)接地电阻测量仪; (5)燃气泄漏检测仪; (6)管道爬行器※; (7)埋地管道外防腐层检测仪 |
DD2 |
修改条款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对应核准项目代码 | 对应 项目 |
修改款项 | ||
DJ3 |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 第(2)至第(4)项 | (2)Ⅲ级射线、超声波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焊接、材料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各1名 |
(2)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3)焊接、材料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各1名 |
DD3 | ||||
DJ3 | 检验仪器设备 | 第(8)项 | (8)埋地管道外防腐层检测仪 | (8)埋地管道外防腐层检测仪※ |
DD3 | ||||
DJ4 |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 第(3)、(4)项 | (3)Ⅲ级射线或超声波、磁粉或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
KJ1 |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 第(5)项 | (5)焊接、材料、热能工程、化工机械专业本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 (5)焊接、材料、热能工程、化工机械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
原文为JJ1, 修改为JD1 |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 无 | 水质检验师和水质检验员各2名 | 锅炉水处理检验师和锅炉水处理检验员各2名 |
原文为JJ2, 修改为JD2 |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 无 | 水质检验师1名和水质检验员2名 | 锅炉水处理检验师1名和锅炉水处理检验员2名 |
备 注 | 无 | 不少于30m2的化学分析场所,其中应包括独立的分析天平室和通风柜 |
修改条款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对应核准项目代码 | 对应 项目 |
内容 和页码 |
||
FD1 |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 第(1)项 | (1)安全阀校验员2名; | (1)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
注 | 第(1)项的第①目 | ①检验设备:测厚仪、X射线机(大于等于250KV)、数字式超声波探伤仪、磁粉探伤机、观片灯、内窥镜、光谱仪、便携式金相仪、便携式硬度仪、黑度计、耐压试验设备、气密性试验设备※、安全阀校验装置等; | ①检验设备:测厚仪、X射线机(大于等于250KV)、数字式超声波探伤仪、磁粉探伤机、观片灯、内窥镜、光谱仪※、便携式金相仪※、便携式硬度仪、黑度计、耐压试验设备、气密性试验设备※等; |
核准项目代码 |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 检验仪器设备 | 备注 |
RD8 | 1. 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 2. Ⅲ级超声波、磁粉、声发射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3. Ⅱ级渗透无损检测人员2人项。 |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 自动超声波测厚装置(具有实时记录功能); 2. 多通道自动超声波检测装置(大于等于20通道); 3. 固定式磁粉检测装置(能够对气瓶进行整体磁化,适用于规格φ355~φ610×12000mm的气瓶检测)和便携式磁粉探伤仪(能够对瓶口内螺纹进行检测); 4. 数字式声发射检测仪(具有全波采集功能)。 5. 气瓶内壁视频检测装置(具有静态有效观察范围为φ200mm,可分辩φ2mm的腐蚀坑和长5mm的可见裂纹的功能) 6. 气瓶外测法水压试验装置和水压试验标准样瓶一只。(禁油气瓶必须配备专用试压装置,最高工作压力应不小于45MPa) 7. 符合规范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装置(排气量不小于3m3/分钟,最高工作压力应不小于30Mpa); 8. 检修瓶阀的工具、量具及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9. 静电电阻测量仪; 10.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11. 残气和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包括蒸汽吹扫); 12. 起重及必要的专用工具和工装。※ 13. 抽真空及充氮置换装置。 14. 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的衡器(称量重量大于等于5吨); 15. 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16. 瓶阀、端塞装卸工具或装置; 17. 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18. 自动喷丸机; 19. 专用喷漆装置; 20. 用于转运用的拖车牵引车;※ |
独立的长管拖车专用检验场地,室内检验工作场地≥1500m2,室外工作场地≥2000m2。(应有污水处理措施)。 |
"(5)申请长管拖车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责任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数量至少应当达到500辆,并且委托具有长管拖车制造资格的单位负责长管拖车气瓶及附件的拆、装和维修工作。"
4.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三、气瓶检验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5行):
修改条款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四) | (四)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具体要求见表2。 检验场所应满足有关环境保护和消防的相关要求。 |
(四)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具体要求见表2。 检验场所应满足有关环境保护和消防的相关要求。 无损检测工作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无损检测机构承担,签订委托协议后可不再专门配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和设备。 |
修改条款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三) | 1.机构业务经营负责人,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测业务。 | 1.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测业务。 |
4.无损检测责任师,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相应项目的无损检测Ⅱ级及以上资格证,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 4.无损检测责任师,持有相应的无损检测Ⅲ级资格,或者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持有相应项目的无损检测Ⅱ级资格证。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 |
5.技术负责人和无损检测责任师的岗位,一般应当由持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的Ⅲ级持证人员担任。 | 5.技术负责人和无损检测责任师的岗位,一般应当由持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的Ⅲ级持证人员担任。担任技术负责人和无损检测责任师的人员中,Ⅲ级持证人员不少于2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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