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3
发布时间:2022/02/08
第三章 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取得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造价员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企业);
(三)无本细则第十九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造价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和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在工程造价执业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五)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未达到造价员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造价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送省造价协会;
(四)省造价协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由省造价协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注册工作单位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月内到省造价师协会办理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注册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盖单位公章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送省造价师协会,准予变更注册。
造价员注册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省外(或行业)转入三种情况。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省内变更:
(一)本市(州)内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本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变更核准后,持资格证到省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原执业专用章收回。
(二)跨市(州)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迁出和调入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注册单位变更注册手续,换取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原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十六条 造价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取得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造价员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企业);
(三)无本细则第十九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造价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和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在工程造价执业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五)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未达到造价员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造价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送省造价协会;
(四)省造价协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由省造价协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注册工作单位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月内到省造价师协会办理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注册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盖单位公章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送省造价师协会,准予变更注册。
造价员注册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省外(或行业)转入三种情况。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省内变更:
(一)本市(州)内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本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变更核准后,持资格证到省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原执业专用章收回。
(二)跨市(州)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迁出和调入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注册单位变更注册手续,换取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原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最新政策法规
-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做好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2024/01/31
-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建筑门窗太阳得热系数2024/01/31
-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2023/12/05
- 湖北省关于加快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2022/10/10
-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