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多项法规10月起施行(2)
发布时间:2022/02/08
建设领域多项法规10月起施行(2)
陕西省颁布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从10月1日起,《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开始施行,其中指出鼓励社会各方投资、捐资兴建乡村集中供水设施,乡村集中供水设施产权属投资人所有。
条例还规定,建设工程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此外,国有供水单位吸收社会资本,所有制形式或者生产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其实施方案应当由供水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海南省颁布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办法规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减征或免征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办法明确,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无锡市房屋租赁必办备案
自10月1日起,根据《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无锡市所有房屋租赁都必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拒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当事人将被处以罚款。
办法规定,租赁私有房屋和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双方应当在房屋租赁契约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分工范围到市交易所或者区房地局办理申请登记、租赁审核手续。逾期登记的,加收房屋租赁管理费。房屋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商定。租赁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关系,一方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陕西省颁布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从10月1日起,《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开始施行,其中指出鼓励社会各方投资、捐资兴建乡村集中供水设施,乡村集中供水设施产权属投资人所有。
条例还规定,建设工程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此外,国有供水单位吸收社会资本,所有制形式或者生产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其实施方案应当由供水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海南省颁布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办法规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减征或免征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办法明确,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无锡市房屋租赁必办备案
自10月1日起,根据《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无锡市所有房屋租赁都必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拒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当事人将被处以罚款。
办法规定,租赁私有房屋和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双方应当在房屋租赁契约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分工范围到市交易所或者区房地局办理申请登记、租赁审核手续。逾期登记的,加收房屋租赁管理费。房屋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商定。租赁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关系,一方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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