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拟规定禁止住宅区建筑物等取“洋名”
发布时间:2022/02/08
“好望角”、“香榭丽”……往后使用这些名称的住宅区、建筑物或将面临数万元罚款。近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拟规定禁止住宅区、建筑物(群)等取“洋名”。同时明确,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地理实体已消失的地名应当优先启用。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部分住宅区和建筑物(群)命名时,洋名、怪名层出不穷,管理较为混乱。为此,就需要制定出更符合时代需求的地名管理规范。
草案提出,未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人名、外国地名给住宅区、社区等居民地和酒店、商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命名;擅自命名、更名或逾期不改的,依法撤销其命名、更名,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草案明确,标准地名是指依法命名、更名的地名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并公开使用的现有地名,包括汉语标准地名、少数民族语地名及其标准汉字译名、外国地名的标准汉字译名。
草案要求,新建大型建筑物(群)、住宅区的名称,应当由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立项前确定,并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名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予以更改。在建的大型建筑物(群)、住宅区,备案名称更改由建设单位办理;已投入使用的,则由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办理,其中住宅区名称的更名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针对一些建设单位不给住宅区、建筑物(群)等办理命名、更名备案,或在申报项目许可、发布销售广告中使用地名与备案名称不一致问题,草案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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