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交处置费
发布时间:2022/02/08
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日前施行,根据《办法》,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和消防等设施条件。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的垃圾。
《办法》称,各市、县环卫部门应当报请当地政府组织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管理、建设等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地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时间和运行路线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排放应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县环卫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处置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一般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及时清运,严禁随意倾倒。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辖区内设置围蔽的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收集容器,并组织集中清运,对无能力清运的个人可委托专业队伍有偿代运。运输建筑垃圾造成道路及环境污染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时清除的,由所在市、县(区)环卫部门责令运输单位清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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