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拟修改 与上位法在行政处罚上保持一致
发布时间:2022/02/08

会议现场
大河网讯(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记者 阎乃川 田凯中/文 高利国/图)5月31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其中,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提到,《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在行政处罚上拟将同上位法保持一致。
据介绍,《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于1997年7月25日由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务院2000年颁布、2019年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为与上位法在行政处罚上保持一致,《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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