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对近期几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2/02/08

建设部关于对近期几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期,云南、江苏、安徽、上海等地区先后发生几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有的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有的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10年1月3日,云南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在浇筑混凝土时,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坍塌,造成施工作业人员7人死亡、8人重伤。该工程建设单位是云南新机场建设集团,施工单位是云南建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云南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是吉林松原市宁江区诚信劳务有限公司。

  2010年1月9日,江苏扬州邗江区彩弘苑二期7#楼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在卸料平台上转运钢管时,卸料平台发生坍塌,造成施工作业人员3人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是扬州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南通华硕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江苏润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2日,安徽芜湖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园配送中心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在浇筑混凝土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现场作业人员8人死亡、3人受伤。该工程建设单位是芜湖华强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是芜湖市芜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12月8日,江苏南京市汉中门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主要问题是南侧主桥人行道39根栏杆和北侧主桥人行道5根栏杆立柱根部开裂,北侧引道桥11根栏杆立柱根部开裂,施工单位擅自采用建筑胶对裂缝进行处理。该工程建设单位是南京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是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南京第一建设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12月28日,上海市苏州河河南路桥改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主要问题是外挂GRC饰板有明显变形裂缝,饰板外挂构件背面与结构空隙违规使用编织袋等杂物填充作为空腔内膜。该工程建设单位是上海市黄浦江大桥建设有限公司,总体设计单位是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是上海市新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桥梁结构施工单位是上海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设计和施工单位是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部领导对近期发生的几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尽快查明原因,并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关地方要及时上报事故原因和处罚情况。

  目前正处于冬季施工期,春节和“两会”也将临近,为吸取上述事故、问题的教训,切实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做好春节及“两会”期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春节及“两会”期间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担负起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督促指导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落实到位,预防和控制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加大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督查力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加强对高支模、深基坑、起重吊装、拆除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编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需要专家论证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专家论证,确保建筑生产安全。特别是对于高支模工程,要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要求,加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核论证,并加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险情,要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切实加强质量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施工作业人员、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要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要切实加强对三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促使其熟练掌握关键岗位的安全技能。要充分发挥施工企业的主体作用,督促引导施工企业结合生产实际,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技能,减少伤亡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四、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各地要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约束机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一是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明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二是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问责制。三是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项目在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无论其在什么岗位、担任什么职务,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严肃查处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重点打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办理立项、土地、规划、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二是无资质及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三是抗拒质量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的。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暂扣或吊销证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严肃惩处。对于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导致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真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实际,积极做好预警防范工作,有效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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