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可改保障性租赁住房
发布时间:2023/04/24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陈玉霞报道:日前,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在该《通知》实施前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可以以宗地或栋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通知》规定,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及位于工业产业区块范围内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得分割登记、转让和抵押,不得“以租代售”,不得违规经营,并按照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通知》特别提到,利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工业遗产,以及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历史文化保护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通知》还规定,项目的改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改建建筑面积6%集中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者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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