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规定旧城改造应同步实施节能改造
发布时间:2023/12/20
旧城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可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近日,省政府发布《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以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办法》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所售商品房项目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同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也应当载明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状况及其使用、维护要求等。 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办法》明确,旧城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既有公共建筑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后进行节能改造。 此外,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当地资源与适用条件,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风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记者 姚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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