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中山这些新建住宅屋顶光伏安装面积需≥35%
发布时间:2024/02/20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发布《关于印发推进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政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通知》,中山将大力推进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要求新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应使用一种或多种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全市建筑用能结构持续优化,城镇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到2030年,城镇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以上。
《通知》要求,中山新建工业、民用建筑项目应充分利用建筑屋顶、立面等适宜场地空间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以下简称“光伏系统”),其造价按建设单位实际投资情况计入工程费用。建设单位应积极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建设,采用光伏屋面材料、光伏玻璃幕墙等建材型光伏构件。
有集中生活热水需求的学校、旅馆、医院住院楼等,可选择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伏/热(PV/T)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系统;项目自身或周边具备除太阳能、空气源之外,有良好应用条件和节能效益的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可选择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城市风貌保护区建筑、超高层建筑等因应用条件受限而不能满足光伏安装面积要求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专项技术论证后,可根据应用条件适当降低建设要求。
具体要求
◆新建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建筑、商业建筑、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体屋顶面积达500平方米及以上时,除建筑屋顶规划设计有特殊用途外,应按要求安装屋面光伏系统。
◆新建居住区住宅建筑单体屋顶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应按要求安装屋面光伏系统,设计使用光伏系统面积不低于屋顶总面积的35%。
◆新建工业建筑根据项目用电消纳等情况,确定设计应用光伏系统面积,光伏系统面积不低于屋顶总面积的50%。
◆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分别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规定执行。
◆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建筑物安装光伏系统要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业主)要严格遵守我市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光伏系统运维管理。新建居住区住宅建筑的光伏系统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作为住宅建筑的配套设施设备。新建住宅建筑的太阳能光伏电力限于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用电,余量收益归业主所有。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日常运维管理,由物业服务人委托第三方专业光伏运维机构承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直接委托或交由物业服务人委托第三方专业光伏运维机构承担。运维管理费用在余量收益中支出,不足部分由业主按实分摊。
《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该日期后提交审查施工图文件的新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均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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