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新修订版本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4/18
半岛全媒体记者 陈亚梅
4月17日,在青岛国际新闻中心召开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出席吹风会的有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魏刚,市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朱汝孝,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杨维林。吹风会介绍了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为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强调危险作业的9项具体规定,对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做出6项具体规定。
13年后重新修订《条例》,由原来的55条修订为66条
魏刚简要介绍了这次新修订《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情况。
国家和省、市党委政府对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做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一项政治任务,也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有力举措。同时修订《条例》也是现实所需。《条例》自2010年1月1日施行以来,13年间一直未修订。我市作为沿海开放城市,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加快推进,各类新行业新领域不断涌现,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新的风险和挑战。因此,修订《条例》正当其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该《条例》的修订是市人大立法常委会确定的2023年立法完成项目,于2022年年底正式启动。2024年2月29日,《条例》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本次《条例》修订,是对原法规的全面修改,由原来的55条修订为66条,修订过程中共删除29条、修改26条、新增40条。新《条例》设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在承接上位法的基础上,新《条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进行了大胆创新和突破,具体表现为“4个注重”,注重压实安全主体责任, 注重健全安全监管体制,注重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注重建立社会共治格局。
此外,《条例》还对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放权赋能”、事故分级调查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
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朱汝孝介绍,生产经营单位既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建设者、受益者,也是安全生产中不容置疑的责任主体,强化和落实其主体责任,是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次《条例》修订,单独设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章,全面强化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旨在通过立法进一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提升安全生产意识,进而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具体职责。《条例》承接上位法进一步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进一步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等具体职责,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等具体职责。
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条例》承接上位法,明确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和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液氨制冷等单位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分类规定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设置及配备标准。同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设置、安委会建立的条件及其职责,具体规定是: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总监,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适用范围。在省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将青岛市近年来在违章行为查究惩处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提炼固化,将“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完善为“安全生产奖惩和违章行为查处制度”,建立违章行为查处长效机制。同时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范围,明确专项用于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维护、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安全监测评估等方面。
细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求。《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和管控档案的主要内容,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三种方式,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内容予以细化明确。
对危险作业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做出详细规定。《条例》承接上位法明确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临近油气管道作业等危险作业,进一步强调危险作业应当遵守的作业现场风险辨识、开具危险作业票证、确定专人现场指挥等9项具体规定。同时为确保安全,在上位法基础上增加规定参观、检查、实习等人员进入作业现场也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此外,《条例》还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设备安装维护和保养、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做出了详细规定,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违法改变建筑主承重结构
杨维林介绍,《条例》在调研起草过程中,全国发生了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等多起重、特大事故,《条例》充分吸取这些事故的惨痛教训,结合实际及时将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作为立法重点,在《条例》中加以严格规范。
《条例》第32条专门对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做出6项具体规定,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一是不得违法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要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三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安全设施,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五是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人员进入和疏散等措施;六要遵守其他安全生产规定。
《条例》第33条专门规定了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等的管理服务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的5项安全生产职责,分别是:一要协调、配合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告知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二要对消防设施、充电桩、电梯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共用部位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保养,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隐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三是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四是对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管理服务对象进行演练;五要履行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相信以上规定将进一步指导规范全市的人员密集场所、管理服务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杨维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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