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6月1日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2/02/08
《长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经4月23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实施,对长春市建筑节能的推广、低碳经济的发展、绿色宜居城市的建设将产生怎样的作用呢?
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将有地方标准
目前,长春市建材市场存在着节能产品不达标,一些不适应长春市气候条件的外埠节能产品大量进入等问题。
为此,《办法》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根据国家规定适时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销售、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取得民用建筑节能产品认定。
据了解,目前,长春市建筑节能产品的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已经启动。一些企业到市建委勘察设计处咨询相关信息,并希望参与标准的制定。
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办法》中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长春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对于加大政府扶持建筑节能的力度,保障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商品房销售应向购买者明示能耗指标
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长春市在制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中,也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这样,购房者就可以明明白白地了解到,购买的房屋节能效果如何了。而节能的效果,也直接关系到房屋未来的使用。在能源价格越来越高的预期下,节能的房子将给购房者带来的不仅仅是舒适的环境,还有经济效益。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分步实施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就如何加快长春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步伐,《办法》作了规定:“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应当对其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分类实施。”
同时规定,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专业测评机构进行能耗测评。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节能措施的民用建筑进行使用、 装修、改造和维护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节能维护体系。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两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施。
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明确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责任主体和资金来源,对于加快长春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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