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禁止建筑单位参与拆迁 土地财政仍难消除
发布时间:2022/02/08
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下称草案)。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条例草案在补偿标准、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和征收程序上进行了修改和规定,较之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所进步。但是,一些关键条款涉及的问题依然有所争议
草案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这一规定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区别最大,之前明文规定政府不得成为拆迁主体,而现在征收和补偿主体必须是政府。
国务院法制办解释,现行的建设单位是拆迁人,由于拆迁速度和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经济利益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矛盾激化,因此由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设立征收实施机构是旨在控制被征收人和建设单位之间过于紧密的利益联系。
但是,由政府作为征收和补偿的主体,究竟能否减少近年来频频出现的暴力强拆等恶性事件,其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更显得言辞模糊。房屋征收的成本是多少,卖地收入是多少,怎样才能恰到好处?超过多少属于营利的范畴?这些都是待解的问题。而业内人士更是直言不讳地指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可能将沦为一句空话。“根本的症结在于没有改变地方土地财政的本质,地方政府必然通过征收、卖地的收入差来获得土地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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