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2/08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最新建筑新闻
- 建筑行业集体“反内卷”,行业真正需要的是什么?2025/07/19
- 威尼斯国际建筑双年展中国馆展览引人注目2025/07/19
- 7大方面21项措施!山东真金白银促民营建筑业企2025/07/19
- 中山这个镇,把建筑垃圾 “变废为宝”2025/07/15
- 腾讯广州总部大楼竣工并开启运营 建筑高度207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