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观测为发展服务 建筑工程开工经气象部门书面同意
发布时间:2022/02/08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采取必要的开程、技术措施。
对于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提出申请,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经中国气象局或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记者在《条例》施行前采访了中国气象局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透露,在舟曲泥石流发生后,发现一些气象设施四周全是建筑物,气象设施被包在中间,根本达不到气象观测点周边一定范围内不得建设建筑工程的要求。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全国许多地方。目前,全国2000多个气象观测站点,完全满足要求的不到30%。人为的破坏、损毁也有,但最严重的是建筑工程的包围。
该负责人介绍,气象观测为经济发展服务,但经济发展也影响了气象站点的设置。当初建气象站的时候,都是选择交通不便、地势较高的地方,尽量避免建在城市内。但是,在我国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原有的许多气象设施地址变成市区。气象设施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越来越突出的矛盾。《条例》为避免建筑工程项目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立了明确的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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