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至少要有30辆车
发布时间:2022/02/08
3月1日,记者从南宁市城市管理局获悉,日前,该局向相关运输企业发出了《关于明确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企业自有车辆最低数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3月1日起,凡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条件和最低数量的自有车辆。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企业,自有车辆应达到以下任一最低数量:一是载质量在5吨(不含5吨)以上的自有车辆不少于30辆,可同时拥有载质量在5吨以下(含5吨)的自有车辆;二是载质量在5吨(含5吨)以下的自有车辆不少于50辆,可同时拥有载质量在5吨以上(不含5吨)的自有车辆。
《通知》还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配备明确了具体的要求:载质量在5吨(含5吨)以下的运输车辆,应安装有全密闭运输装置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监管系统(GPS监控系统);载质量在5吨以上(不含5吨)的运输车辆,应具有合法安装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和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监管系统(GPS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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